三興國小家長會

補助學生出賽表演活動經費辦法

民國一0五年六月三日家長會行政人員草案

民國一0五年十一月七日105學年度家長委員會修改

民國1061109106學年度第二次委員會通過修改

第一條【目的】

       「家長會」為落實鼓勵本校學生踴躍參與校外所舉辦各項與社團相關性之競賽或邀請公演。不限以團體或個人形式參與,凡以三興國小名義參加者,皆可向「家長會」申請補助活動經費。

第二條【社團定義】

       依本校成立課後之才藝社團和籃球隊及合唱團為主。

第三條【形式定義】

   限本校學生以個人形式或少數人所成立之團體。

第四條【補助範圍】

       補助活動經費款項僅適用於該次出賽和表演之相關費用。非器材

    申購維修、團服之補貼。

第五條【申請方式】

       一、填寫「社團活動經費申請書」、「使用憑證申請書」,該申請

        書請於「家長會辦公室」索取填寫。並應於學期末前向「家

        長會」提出申請。申請如為同社團參賽以個人出賽者,該社

        團需推派一人為申請窗口統一申請。

 

    二、檢附單據:

1申請人須開立發票抬頭及統編如下:

  發票抬頭:臺北市信義區三興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

  統一編號: 15748672

2統一發票(二聯式):須蓋統一發票章

3免用統一發票收據:須蓋免用發票專用章+負責人小章

4電子發票:需開立「家長會統一編號」,將紙本電子發票黏貼

  於申請書上,始得報支。

三、檢附附件:

           () 「活動經費申請書」、「使用憑證申請書」。

           () 檢附該次活動相關單據,內容須清楚載明金額及日期。

           () 檢附競賽規章及名冊或公演邀請函。

           () 活動成果照片:以全體照一張、活動進行照一張,並應於

            照片上秀出活動日期。

第六條【補助原則】

   提撥補助金額為實際申請金額之20%且補助金額上限如下:

  1. 團體以新台幣1000為上限;一學期僅提出二申請為限。
  2. 個人以新台幣500元為上限;一學期僅提出二次申請為限。
  3. 教練補助申請以每次活動補助新台幣200元為限,一學期僅提出二次申請為限。

第七條【公布】

       本辦法由家長會行政人員擬定,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由家長會

    會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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