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家長會會務運作應行注意事項

一、會務運作期程:

(一)學校應於每學年開學14日內,將學生家長之姓名電話送學校家長會。

(二)學校應於召開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前先召開導師會議,詳細說明「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及「臺北市中小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及運作監督準則」之內涵及精神。

(三)每學年第一次班級家長會由班級導師協助於開學後21日內召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擔任主席,並依組織章程所訂員額推選出班級家長代表。

(四)家長會出納、會計人員於每任會長任期屆滿前20日內,將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摺正本與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送交家長委員會查核。

(五)每一學年會員代表大會由原任會長於第一學期開始後35日內召開主持。

(六)會長改選後於7日內辦理移交。

(七)家長會於每屆會員代表大會開會後30日內,函報相關文件各一式2份予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

(八)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會至少二次,應於會長當選後30日內召開第一次會議。

二、函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資料(各一式2份):

(一)組織章程。

(二)選舉罷免辦法。

(三)財務處理辦法。

(四)志工組織運作辦法。

(五)議事規則。

(六)會員代表大會會議紀錄(含簽到單)。

(七)會務人員名冊(含會長、副會長、委員、特殊教育委員代表、常務委員、候補委員、選監人員、班級代表名冊、秘書、出納、會計等,依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訂會務人員名冊範例填報)。

(八)上屆家長會移交清冊(含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摺正本、財產清冊,須加蓋新、舊任會長交接章及校長監交章)。

三、會員代表大會議程:

(一)修訂組織章程、選舉罷免辦法、財務處理辦法及議事規則等。

(二)審議會務計畫及收支預、決算案(含金融機構家長會專戶存摺正本、上屆家長會之財務移交報告、主要財產目錄、現金出納表及相關帳冊)。

(三)推選選監人員(5至9人,應含學校人員代表)辦理會務人員選舉事宜。

(四)選舉會務人員(選舉程序如下):

  1. 流程:委員(候補委員)-會長-副會長-參與各項會議代表。

  2. 委員:由會員代表大會就會員代表中選舉之(有特殊教育學生者,委員總額內至少一人應為特殊教育學生家長;附設幼稚園者,至少應有幼教班班級代表一人為為委員;原住民學生超過五人者,由原住民家長互推一人列席)。

  3. 候補委員:得依優先順序增置家長委員總數三分之一為候補委員(亦可不置)。

  4. 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舉之。

  5. 副會長:由會員代表大會就委員中選舉之。

  6. 秘書、會計、出納:由會長提名經家長委員會通過後聘任之,前項人員,不得為同一人,且不得由學校人員、會長之三親等以內親屬擔任之。

  7. 常務委員:於第一次委員會由委員互選之(會長及副會長為當然常務委員)。

(五)選派代表參與學校各種依法令必須參與之委員會會議:

  1. 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代表。

  2.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代表。

  3. 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代表。

  4. 其他(如校務會議代表等)。

四、各項選舉注意事項:

(一)班級家長代表:

  1. 只有「單獨成班」者(含幼稚園)方可選舉其班級代表,分散式資源班、資優班不單獨選出。

  2. 班級家長代表各班人數應相等並需定額,即一人、二人、三人;如採通訊方式推選,應有公開、透明之機制,並依自訂之通訊選舉辦法辦理,且導師應先普遍徵詢學生家長之意願,以決定列為被推選之代表名單。

  3. 班級代表如無法足額選出,於會務人員名冊-班級代表名冊-班級代表處-「備註」欄說明即可。

(二)家長委員、會長、副會長、常務委員:

  1. 家長委員人數請依家長會組織章程規定計算,只計算單獨成班者。

  2. 會長、副會長選舉需分開不可合併選出,即不可第一名為會長、第二名為副會長。

  3. 幼稚園及特殊教育保障名額部分,應選出全部應選名額後再檢視是否有符合保障名額之規定,再予以遞補。

五、家長會經費:

(一)家長會費得委託學校代收,學校代收後交家長會管理,不得由學校代管支用。

(二)家長會募捐須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應採自由捐獻方式,不得強迫。

(三) 家長會辦理募款事宜,不得將募款通知單轉由學校發放,另應對每位募款者開立收據,且每學期公布帳冊,以供查閱。

(四)學校辦理相關校務活動,需家長會支援經費時,應提出計畫書、預算書及學校相關預算編列或會計文件,於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後,始得執行。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家長會長當選證書,應俟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後,由學校發給;家長會各委員當選證書及工作人員之聘書,則由家長會發給。

(二)家長會會務人員由家長擔任為宜,惟學校應派遣人員擔任與家長會聯繫之工作,並為必要之支援。

(三)家長會為「家長會聯合會」之會員,享會員之權利並盡義務。

(四)有關設立家長會專戶事宜,未設立者,備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備影本、家長會組織章程、會長身分證、印章等,至國稅局申請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再至銀行開戶。另已設立專戶者,更換現任家長會大、小章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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